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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麗騰精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屆滿(按刊登新聞紙日期為102 年5 月7 日,公示催告期間4 個月屆滿日為同年9 月7 日,當日及翌日適逢星期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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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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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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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萬啓五金企業有限公│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01年6月30日 │21,200元 │DA五四七一0九七│ │
│ │司 江金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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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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