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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曾賢貴即乙馨食品行
代 理 人 鍾啟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2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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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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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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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呂文聰 │桃園縣大園鄉農會 │100年8月15日 │10,000元 │一00六九四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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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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