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勞訴,34,2013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4號
原 告 羅信輝
被 告 春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勞工保險保險費差額等項,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89,948 元,復追加請求提撥民國102 年4 月份之退休金,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8 元,合計2,092,6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21,691元,尚應補繳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含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