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3553,201306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553號
債 權 人 鍾美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心慈(原名:鍾碧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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