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4066,2013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66號
債 權 人 簡東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石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