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21號
債 權 人 綠意富春(樂滿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育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恩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