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63號
債 權 人 桃園21世紀公寓大廈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仲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勢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債務人於桃園縣之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