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797號
債 權 人 張家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建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張建賢住居於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