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
債 權 人 翡翠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克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爭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表明債權人為翡翠宮廷住戶管理委員會或翡翠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