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5061,2013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61號
債 權 人 吳佩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左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債權人為左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正確債權人與債務人。

二、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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