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5402,2013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02號
債 權 人 李道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華通訊有限公司、林炫德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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