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5423,201306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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