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文豪、潘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明被繼承人潘阿妹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 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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