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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文豪、潘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被繼承人潘阿妹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文;
經本院民國102 年6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7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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