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5647,2013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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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47號
債 權 人 世紀風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友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文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民國102 年6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7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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