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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債 權 人 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嘉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麒田教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是否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如 為非法人團體,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並應 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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