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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129號
債 權 人 華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莆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錦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原聲請狀僅記載請求金額計算明 細,未依法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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