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債 權 人 林春
債 權 人 徐玉潔
債 權 人 徐金枝
債 權 人 林徐金蓮
債 權 人 林昭青
債 權 人 林太郎
債 權 人 林維彬
債 權 人 林維哲
債 權 人 戴麗華
債 權 人 余明春
債 權 人 游鳳君
債 權 人 邱玉蕊
債 權 人 彭贊吉
債 權 人 李慶維
債 權 人 陳裕澄
債 權 人 陳阿福
債 權 人 林婉如
債 權 人 徐賴阿里
債 權 人 彭添發
債 權 人 彭添枝
債 權 人 彭玉蘭
債 權 人 范陳英子
債 權 人 王綠萍
債 權 人 賴佳炘
債 權 人 林麗美
債 權 人 陳美月
債 權 人 許艾萍
債 權 人 施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3,500元。 二、聲請狀狀尾具狀人林麗美、陳美月、許 艾萍、林婉如之簽章。
三、陳報共同送達代收人戴麗華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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