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52號
債 權 人 邱麗美
債 權 人 吳月雲
債 權 人 謝銘龍
債 權 人 施滿
債 權 人 林春
債 權 人 徐金蓮
債 權 人 賴阿里
債 權 人 游鳳君
債 權 人 徐鴻淋
債 權 人 徐雨昕
債 權 人 余泯錡
債 權 人 余鎔任
債 權 人 陳阿福
債 權 人 李碧参
債 權 人 賴加挺
債 權 人 邱玉蕊
債 權 人 王泰岳
債 權 人 彭添發
債 權 人 鍾林英
債 權 人 林月女
債 權 人 彭贊吉
債 權 人 彭添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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