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7839,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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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債 權 人 巴黎街頭NO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家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雅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依據。

三、依聲請狀所載內容,請求金額14,499元包含利息及本件聲請費用在內,惟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而聲請費用部分應由本院依職權於終局裁判中命當事人負擔,毋待債權人聲請,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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