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0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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