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18212,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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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212號
債 權 人 廖修河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OGAL JENNY ANN SARMIENTO (珍妮安)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債權人於原因事實欄記載債務人借款金額為壹拾貳萬元,請釋明於本件請求壹拾肆萬伍仟元之依據為何?如已加計利息一併請求,遲延利息部分請以本金計息,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並表明請求利息利率(如未約定得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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