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50號
債 權 人 宋長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晏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查明是否與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898 號判決中債權人所主張之原因事實法律關係一致。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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