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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65號
債 權 人 呂主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係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地址,並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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