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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54號
債 權 人 成孟儒
法定代理人 成湘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錡聰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另一法定代理人鄧月秀於聲請狀上 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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