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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64號
債 權 人 王麗慧
債 務 人 吳瑞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瑞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和解書所載自101 年11月10日起至103 年6 月10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伍仟元,僅係分期給付方式之約定,本件請更正就已到期而未受償部分先為請求。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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