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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64號
債 權 人 王麗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瑞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和解書所載自101 年11月10日起至103 年6 月10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伍仟元,僅係分期給付方式之約定,且未有加速條款之記載,經本院民國102 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請債權人更正就已到期而未受償部分先為請求,該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更正或釋明請求債權全額給付之依據,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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