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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974號
債 權 人 玻力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佳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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