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239號
債 權 人 謝和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志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該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