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5968,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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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68號
債 權 人 黃永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國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之住所。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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