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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99號
債 權 人 新鮮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乙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李玟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2.請表明債權名稱為新鮮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或新鮮市管理委員會。
( 請與印章名稱相 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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