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6246,201311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246號
債 權 人 泉順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祥龍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債權人公司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經本院民國102 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