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7075,20131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75號
債 權 人 吳朝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巫周美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所有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查明發票人為巫周美玉本人或公司,如為公司票,請更正正確之債務人或釋明向巫周美玉請求票款之依據(如其為背書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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