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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楊珮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1) 被繼承人莊玉理之除戶戶籍謄本(2) 完整之繼承系統表(3) 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4) 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5) 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函文;
經本院民國102 年6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6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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