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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神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唯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上補蓋聲請人公司之印章。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非本件聲請人,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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