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 請釋明為票 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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