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催,636,2013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王世傑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聲請公示催告本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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