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執消債清,5,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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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陳曉珍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高郡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99至100 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名下財產有玉石收藏數十件,而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6 月21日及8 月2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議決將債務人之玉石收藏進行變賣,由債務人提出物品清單、批次、價格及標名到院,定期三次依強制執行之動產拍賣程序進行變賣,若無人應買,則將動產返還予債務人,但債務人應找尋願意承購之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後1 個月內陳報法院查詢結果,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

綜上,前揭動產經本院定期於102 年8 月12日、102 年8 月26日、102 年9 月16日進行變賣,均無人應買,嗣於102 年9 月16日第三人等願承購部分動產並解繳現款新台幣97,000元到院,並債務人表示因住院治療,無法再另覓買家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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