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家催,77,2013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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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麥鎮城
被繼承 人 普朝顯(亡)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2日
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三行中,關於「方肇政」之記載,應更正為「普朝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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