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催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相 對 人 賈硯齋(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賈硯齋.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中原記載「准對被繼承人賈硯齋(男;
民國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民國96年8 月17日死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龍潭鄉○○村0 鄰○○○街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均應更正為「准對被繼承人賈硯齋(男;
民國『前』3 年9 月2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民國96年8 月17日死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龍潭鄉○○村0 鄰○○○街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32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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