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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呂財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吳德明所有坐落新屋鄉東勢段甲頭厝 小段1427地號及260 建號之最新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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