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4613,2013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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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613號
聲 請 人 劉昌田即昌明木材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綮瑞原名..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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