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4617,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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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617號
聲 請 人 楊再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相對人公司現行名稱為何?

二、請表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現居址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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