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72號
聲 請 人 劉維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裕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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