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5115,2013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115號
聲 請 人 蔡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辜盟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