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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91號
聲 請 人 吳金彩
非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秀鳳、林羽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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