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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28號
聲 請 人 賴春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詳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並查明其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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