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7451,201310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451號
聲 請 人 汶萊商威力達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OMER DOMASIG VILLAFLORES (羅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發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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