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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583號
聲 請 人 張書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碧水荷(原名:林裕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明其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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