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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864號
聲 請 人 徐昌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attad Jackie Wilson Deog 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票載正確金額及發票人為何?並查明票面金額是否經改寫,如是,則為無效票,請撤回本件聲請,另改依其他法律程序主張(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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